日前,长春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对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实施一次性奖补的通知》,对长春市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医疗机构为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医疗机构为护理站、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2万元;
(一)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含双阳区、九台区)依法备案登记,并依法设立医疗机构的民办养老机构和由医疗机构举办依法完成民政备案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
(二)2021年度后新增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的奖补资金随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共同申报。
申请一次性奖补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民办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手续;
(二)取得卫健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在同一服务场所内开展服务;
(四)在主体机构上新设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需正常运营满一年且通过年检;
(五)养老机构申请的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医疗机构近两年内(新建一年内)未接受过行政部门处罚;
(六)按要求录入卫健部门的“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系统”和民政部门的“长春市养老监管与服务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一)对医疗机构为护理站、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2万元;
(二)对医疗机构为护理中心、综合门诊、专科门诊、护理院、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5万元;
(三)对医疗机构为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四)养老机构设置同一奖补级别医疗机构,只享受一次补贴;设置多个奖补级别医疗机构的,按最高标准发放奖补;再升级建设高奖补级别医疗机构的,按高标准补差。
(五)奖补资金需专项管理,主要用于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条件,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专款专用。
申请奖补资金的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应向区民政、卫健、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护人员(医生、护士)名单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1);
(六)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2),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签字。
(一)区级民政部门应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申报,区级卫健部门应对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二)区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卫健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奖补申报相关标准,100%进行实地审核,将审核后的奖补申报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公示结束后,于2021年11月12日前,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申请文件和医养结合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奖补资金汇总表(附件3)及公示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两份,市民政、市财政各1份)共同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