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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长春市:关于规范养老机构建筑性质和床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6-12 16: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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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吉民发〔2015〕6号)及《长春市养老服务业补贴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长民发〔2016〕41号)相关要求,现将规范养老机构建筑性质和床位认定等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养老机构建筑性质的认定

1.养老机构房屋竣工后初次使用的和购买新建房屋直接用于开办养老机构的,认定为新建;

2.养老机构在运营过程中,若因业务拓展需要而新增建筑的,新增主体建筑符合住建部门关于新建的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扩建。

3.养老机构自有房屋或购买二手房屋,房屋竣工后非初次使用开办养老机构的,认定为改建。

4.房屋产权人与养老机构法人代表不一致的养老机构,认定为租用。

二、规范养老机构床位数的认定

1.养老机构床位数按照建筑面积20平方米/床核定。其中,养护型养老机构床位数按照建筑面积18平方米/床核定(养护型养老机构认定标准附后)。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面积为准。

2.养老机构老人居住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6平方米,三人以上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3.老年养护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养老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失智老年人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并宜进行分隔。

4.老年人居室床位应摆放合理,使用标准生活用床或者护理用床,方便老人生活起居。居室内宜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床边应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

三、规范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

1.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工作,应实地核查养老机构建筑性质和床位数。养老机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证明资料,认定机构责任人和养老机构负责人应签字确认结果,以备查验。

2.认定结果应在养老机构及其所在社区张贴公示,并在区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报并发放补贴资金。

3.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养老机构核发许可证书和申请补贴资金工作中涉及建筑性质和床位数认定的均应照此执行。

附:养护型养老机构认定标准

长春市民政局

2017年6月12日

养护型养老机构认定标准

参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国标gb50867-2013)和国家民政部编制、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现制定《养护型养老机构认定标准》如下: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二、应独立设立入住评估室、观察室和临终关怀室、消毒室等各类老年人基本用房;

三、应配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药品柜、心电图机、消毒供应设备等基本设备;

四、应配备心电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呼吸器、供氧设备等急救设备;

五、应配备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六、服务对象主要为介助和介护老人,护理人员和入住老人比例达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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