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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长春市:关于借款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有关规定的通知(长住金[2015]17号)

文章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04 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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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金[2015]17号

为方便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下称“借款职工”)办理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下称“提前部分还款”),现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借款职工须已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年以上。

二、贷款期在5年以内的,还款期间可办理1次提前部分还款;贷款期在10年以内的,还款期间可办理2次提前部分还款;贷款期在15年以内的,还款期间可办理3次提前部分还款;以此类推,总数不能超过6次。

三、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每次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四、单次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

五、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借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可足够偿还1年贷款本息的余额。

六、借款职工不可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与现金组合进行提前部分还款;借款职工和共同借款人不可用各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组合进行提前部分还款。

七、已签订冲还贷协议的借款职工办理提前部分还款适用本规定。

与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相关的未尽事宜,按《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13〕8号)执行。

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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