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及长春市法制办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审核意见,现简化公共租赁住房提取手续,取消缴费票据,提取金额按照长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显示月租金*12个月办理。
政策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执行。
此通知。
中心提取处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本文地址:长春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取消缴费票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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