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
我市早在2003年就进入了老龄社会,现已进入了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3年底,全市老年人已达122.9万人,占户籍人口的16.3%,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特征十分明显,养老服务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去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今年4月份,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征求了相关委办局及单位意见,经6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8月18日印发施行。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发展目标;第二部分从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积极拓展养老服务产业、扎实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机制八个方面部署了25项具体的工作任务;第三部分从拓宽投资融资政策、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四个方面明确了14项政策措施;第四部分组织领导,从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宣传动员四个方面完善了措施;第五部分明确了其他事项。
《实施意见》提出八个方面25项具体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一是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二是明确养老设施配建标准。三是加强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一是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二是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三完善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四是加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建设。
(三)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一是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二是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三是抓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转型升级。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一是提高农村福利中心服务能力。二是抓好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三是增强农村养老服务保障水平。
(五)积极拓展养老服务产业。一是延伸养老服务产业链。二是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三是打造养老产业园区。
(六)扎实推进医养融合发展。一是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二是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三是健全医疗保险结算机制。
(七)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建立养老护理人才培训制度。二是开发养老服务专业岗位。三是建立养老服务人员激励机制。
(八)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机制。一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二是加强行业自律。三是建立评估机制。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亮点
《实施意见》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主线,以破解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切入点,以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社会的主体作用为抓手,围绕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动力与活力,立足长春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务实有效的创新政策。《实施意见》的主要亮点有:
(一)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实施意见》提出,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国家提出的标准是不少于0.1,我们提出的是不少于0.12。体现了市政府对解决养老用地问题的决心。同时,《实施意见》还提出,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标准要求,以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每百户3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这条政策,可以说是要求非常具体,措施十分有力,破解了养老服务设施落地难问题,有利于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合理布局。
(二)加大了土地供应力度。《实施意见》提出,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编制《长春市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依据规划要求,优先保障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指标,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年度进行任务分解,确立分期建设目标,以年度计划方式逐年推进实施。编制专项规划,安排专项用地指标,我市走在了全省前列。同时,《实施意见》还提出,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根据需求异地安排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这这些政策有利于降低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成本、吸引社会参与。
(三)加大了对养老设施建设的融资支持力度。《实施意见》提出,将养老服务业纳入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对个人创办、合伙创办、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养老服务业相关经营实体,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养老服务业投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支持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这些措施拓展了养老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有力解决了养老设施建设的融资难题。
(四)加大了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实施意见》提出,对于新建、扩建、购买场所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床位9000元,利用自有设施改建的每张床位7000元,租用的每张床位2000元;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生活自理程度每月每张床位补贴100-200元。对入住养老机构的家庭生活困难老人,根据生活自理程度每人每月补贴100-300元。对城区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养老服务券。对80-89周岁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高龄老人津贴。对60周岁以上居家失能困难老人,享受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同时,对建设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5-10万的补贴;对建设城市社区托老中心,给予30-50万元的补贴。这些补贴标准与其他兄弟省市相比,也是比较高的,为社会力量进入养老领域释放了重大利好,是我市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五)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实施意见》提出,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转型为老年护理院,或与养老机构合作举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具有医护功能,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的老年护理机构。支持具有康复资质的医院在养老机构中开展老年人康复医疗试点。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促进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村卫生室(所)与养老机构协作,组织医生定期上门巡诊、对口服务,让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享受诊疗服务和医疗关怀。鼓励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护理站或独立医疗机构,对非营利的给予适当补助。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加快推进城乡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打造涵盖养护、医疗、保健等多领域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是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创新之举。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依托长春市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中心,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开展上岗培训和职业资质培训,确保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养老机构依法为养老护理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并对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国家资格的护理员设立岗位津贴。《实施意见》提出推行学历教育、加强在职免费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奖励制度等措施,有利于提升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下一步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还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政策的叠加效应将会更加明显。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将进一步提速,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 社会福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