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业务(经营)范围等备案内容发生变动的,应于办理完成登记变更手续或情况发生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民政部门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服务场所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的服务场所不在原备案民政部门辖区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的服务场所不在原备案民政部门辖区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并向拟申请变更的民政部门办理成立登记和备案手续。
养老机构前期已获得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如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应予交回作废。有效期届满后,按程序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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