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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

文章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2-08-03 1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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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丰富老年助餐的供给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全省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要,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参与主体和形式

(一)根据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供餐单位,可根据经营范围和各自特色申请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1.大中型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具备膳食加工能力的供餐单位,可提供老年助餐配送服务。

2.社会餐饮企业可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老年营养套餐”,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并在场所醒目位置挂摆明显标识及老年餐价格,方便老年人知晓。

3.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住院老年人就餐需求和确保供餐能力的前提下,向社区老年人开放,提供助餐服务。

(二)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鼓励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利用其送餐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鼓励各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网约送餐单位合作。

二、工作环节

(一)对以上各类社会参与主体,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与民政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二)各市县对符合条件的参与主体汇总统计,定期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三)市级民政部门通过网站、公众号等载体,定期向社会公开助餐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质量监控与管理

(一)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便捷服务,包括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制度,有条件的机构可公布每餐菜品带量食谱和营养素标识,可开通电话订餐服务,开发APP等软件或小程序,方便老年人网络订餐。

(二)鼓励各县(市、区)通过奖励或补贴方式对供餐单位给予支持。

(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对登记在册的各类服务机构和助餐点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不符合供餐及配送条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老年助餐服务,确保向老年人提供安全的助餐服务。检查发现不符合开设验收条件的,应取消经营资格和享受的相优惠政策,并在社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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