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老年人到助餐点就餐均有补助。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每人每餐不低于1元。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开展老年人活动。
▪ 服务类型:关爱服务
▪ 服务标准:对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便利老年人就医服务。
▪ 服务类型:关爱服务
▪ 服务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等规定。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卫健委
▪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提升城乡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水平。
▪ 服务类型:关爱服务
▪ 服务标准: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等规定。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局
▪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覆盖市、县、乡、村四级老年教育体系的服务网络。
▪ 服务类型:关爱服务
▪ 服务标准:执行《宣城市老有所学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教体局
▪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公共体育场馆向老年人群体提供便利服务
▪ 服务类型:关爱服务
▪ 服务标准:执行《宣城市快乐健身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教体局
▪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 服务类型:关爱服务
▪ 服务标准:老年人常用的网站和APP推出大字体、大图标、语音引导、内容朗读等适老功能。广泛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教体局
▪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对自建、租赁经营且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助。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运营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原则上收住自理老人不给予运营补助。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给予购买养老服务补助。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按规定标准将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接收政府供养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30%、50%、100%以上。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 服务内容: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退役军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保障。
▪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 服务标准: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 支出责任: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服务对象: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
▪ 支出责任: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服务对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服务类型:关爱服务
▪ 服务标准:执行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服务类型:关爱服务
▪ 服务标准:执行《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等规定。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卫健委
▪ 服务对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支出责任: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 服务对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至个人。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补贴标准不低于现行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具体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特殊贡献)等,适当给予就餐补助。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每人每餐不低于1元。补助范围、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特困老年人
▪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 服务标准: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特困老年人
▪ 服务内容: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 服务标准: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服务内容: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执行。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
▪ 服务内容: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服务类型:关爱服务
▪ 服务标准: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每周探访1次。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服务内容: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 服务标准:执行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等规定。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 服务对象: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
▪ 服务内容: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具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开展。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
▪ 服务对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服务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不同残疾等级,研究制定并按程序报审分档补贴标准,适时作出调整。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 服务标准: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各县市区可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从高享受。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 服务标准: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支出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