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对象:所有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自愿选择养老机构入住。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所有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居家老年人可选择就近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选择包括生活照料、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文化教育、紧急救援、安全指导、法律咨询等日间照料服务。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跳马镇
▪ 服务对象:所有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居家老年人可选择专业养老服务机构,选择包括生活照料、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文化教育、紧急救援、安全指导、法律咨询等上门服务。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跳马镇
▪ 服务对象: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 服务对象: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 服务对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80周岁及以上老人可申请高龄津贴:80-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服务对象:申请财政补贴养老服务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申请财政补贴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生活能力筛查评估。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养老特殊困难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跳马镇
▪ 服务对象:养老特殊困难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定期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跳马镇
▪ 服务对象: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居家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申请家庭养老床位,可享受养老服务机构为其住所进行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并提供类似养老机构专业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可以申请建床补贴和服务补贴。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针对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开展免费培训,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
▪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和养老服务需求,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家庭养老床位和入住养老机构时可以用于服务费用。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为分散特困供养、享受低保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或残疾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拥有产权或长期居住权,且近期没有纳入动迁规划)进行住宅及家具设施适老化改造。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不低于100元/月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按照不低于140元/月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 服务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跳马镇
▪ 服务对象:特困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为特困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丧葬服务。特困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按1.3倍低保标准执行。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跳马镇
▪ 服务对象:特困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特困老年人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并根据省定指导标准适时调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分散供养中患精神障碍疾病、传染病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其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上浮,原则上不低于50%。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跳马镇
▪ 服务对象:流浪乞讨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及标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跳马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