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二、标准依据: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机构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民发〔2020〕23号)
三、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标准: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床位10张(含)以上、已在民政部门备案且通过消防备案或消防验收合格、未获取过建设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自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租用(改、扩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养老机构正式运营(收住老人)1年(含)以上,方可申请建设补贴。同一地址同类型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只发放一次。
2、运营补贴标准:已在民政部门备案且通过消防备案或者消防验收合格的民办养老机构每接收1名本市户籍老年人、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的社会福利中心每接收1名非特困供养对象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按照自理、部分失能、全失能老人分别给予每床每月160元、350元和500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备案床位数。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接收本市户籍、非特困供养对象的部分失能、全失能老人,按照每床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床位所对应的老人至少连续入住机构15日(含)以上,方可申请当月运营补贴。
3、责任险补贴标准:对已购买养老机构责任险的,公办养老机构按实际购买床位数、已在民政部分备案且通过消防备案或者消防验收合格的民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的社会福利中心,按照不超过备案床位数的原则,市级财政补贴购买责任险发票金额的50%。
四、咨询电话:0731-84011361(长沙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本文地址:长沙县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