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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龙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温龙民〔2023〕79号

文章来源: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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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民养〔2023〕36号)《关于龙湾区高水平建设全域老年友好城市暨“未来康养智城”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区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区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上级补助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区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安排使用,区财政局监督管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省、市、区补助政策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一)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主要来自区级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以及上级补助等其他来源的资金。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养老机构建设与床位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与岗位津贴、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养老服务补贴、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以及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补助。

二、资金补助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养老服务补贴。对具有龙湾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类:①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附评估证明),居家养老500元/月,机构养老1824元/月。

二类:①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附评估证明),居家养老250元/月,机构养老912元/月;②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三老”人员(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军烈属,居家养老250元/月,机构养老250元/月;

三类:①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需附评估证明),居家养老125元/月,机构养老456元/月;②在册生活最低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族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125元/月,机构养老125元/月;③年满60周岁以上的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居家养老125元/月,机构养老125元/月;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老人,居家养老125元/月,机构养老125元/月;⑤年满85周岁以上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年人,居家养老125元/月,机构养老125元/月。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不再给予补贴。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人,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入住机构的低保及低保边缘户老人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来源:区级财政)

2.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对全区新(改)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30万元的建设补助;新(改)建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按照建设投入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建设补助。市、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按1:1给予补助。

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每家每年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管理评级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别给予每家每年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以上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资金来源:市、区级财政)

4.老年食堂运行及助配餐补助。根据《龙湾区老年食堂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对龙湾区户籍生活困难老年人(低保低边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适老化环境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实际投入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对龙湾区户籍高龄独居老年人(指80周岁(含)以上、子女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的老年人)依申请实施家庭适老化环境改造,每户给予实际投入的50%、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二)养老机构补助

1.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民办养老机构新增投资项目补助。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床位150张(含)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并经区民政局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满一年且入住率达30%(含)以上,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享受同等待遇。(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2.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以自有房产(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补助金额每张床位分别增加2000元、1000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省市区补助政策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3.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补助。对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内新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并经备案,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办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或安宁疗护中心等),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4.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补助。对龙湾区范围持续运营的二级及以上民营养老机构接收龙湾区户籍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民营养老机构,分别按每人每月30元、100元、150元、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接收60周岁(含)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的,分别按每人每月100元、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80周岁(含)以上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在前项补助基础上叠加享受。区内产权式、会员制等“预付方式”的养老机构或设施不在补助范围。该补助不与长护险重复享受。核定养老机构床位应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以及“浙里康养”“一床一码”。(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三)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1.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在龙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与养老护理岗位技能相匹配的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女性满50周岁、男性满60周岁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可参照工伤保险缴纳情况),申请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

按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的岗位津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岗位津贴。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应主动申报,从当月起停发岗位津贴。(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2.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210号)规定执行。(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四)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专项补助

在老年友好城市创建期间,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市级老年友好样板街道、老年友好样板村(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建设项目,总额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被评为区级老年友好样板街道、老年友好样板村(社区)的,相关创建经费由街道、村(社)出资的区级财政按以奖代补方式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其中符合省市区养老相关补助政策并已兑现补助项目,不再纳入本专项补助范围。

(五)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

对龙湾区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温民福〔2018〕23 号),在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平均保费三分之一的补助。(资金来源:市级财政)

(六)试点项目补助

列入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根据试点建设投入,除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补助外,区财政可给予一定补助。(资金来源:市、区级财政)

三、资金分配和发放

(一)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对象,由街道(养老服务机构)汇总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项目补助所需材料。符合温州市区产业政策补助范围的项目,需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二)审核。区民政局负责补助对象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公示。区民政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在对机构(组织)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审核无误后,由区民政局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印发专项资金拨付文件。

(四)发放。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

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数额巨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部门要对提供的项目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各街道对以福彩公益金方式下拨的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温州市用于民政社会事务事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

各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湾区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申请表

2.龙湾区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运营补助申请表

3.龙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星级评定细则

4.龙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运行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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