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明确,经济困难老年人为户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和社会工作部等13个相关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这一举措旨在全面提升广西养老服务人才的专业技能与管理水平,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目标:到2025年,养老服务人才的规模、素质和结构将得到显著优化,成为引领和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到2035年,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环境将得到全面改善,形成成熟的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体系。为实现上述目标,《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首先,将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增量提质行动,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其次,创新养老服务人才使用机制,优化岗位设置,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建立公平的职业发展机制。此外,还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评价制度,完善等级认定和监管机制,以及制定激励措施,确保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原则得以落实。《实施意见》旨在通过系统性的改革和创新,构建一个高效、公正、有吸引力的养老服务人才生态系统,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老龄化社会对高品质养老服务的需求。这一举措对于促进广西乃至全国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通过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设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等,提升养老服务技能水平,到2025年底,力争每个设区市建有1个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其中,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为自建或购置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兜底线保基本的作用,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和种类。养老服务补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补贴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是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请补贴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等。《办法》明确了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其中,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为自建或购置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均由运营方投资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运营补贴针对机构中60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采取养老机构等级、老年人能力等级相结合的方式,划分20个档次给予每人每月60元—190元不等的补贴。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0元—400元不等的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