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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政策解读】《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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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2023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2024年年底前,制定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3月,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调整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政策,申领奖补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需提供普惠养老服务。

在此背景下,我们研究起草了《办法》,明确了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收费标准、扶持政策、监督管理等。《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推动普惠性养老服务付费可享有、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促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认定条件及程序、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扶持政策、监督管理、附则六个章节。《办法》是全国第一个出台的关于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的文件,对界定普惠性养老机构、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有效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有着重要意义。其主要内容和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部门职责更清晰。纵向上,明确省级民政、发改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市级民政、发改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县级民政、发改部门负责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实施。横向上,明确民政部门侧重负责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发改部门侧重负责普惠养老服务收费的核算。

(二)认定条件及程序更规范。在条件上,申请为普惠性养老机构的需满足依法登记备案、服务质量良好、财务管理规范、收费标准合理等条件,同时,明确将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以及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支持范围的养老机构视为普惠性养老机构。在程序上,明确了申报、审核、定价、公示、签署承诺书、报备等步骤。

(三)服务收费标准更科学。考虑区域发展水平不同,《办法》提出,对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区间,由县级发改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服务成本等因素,在成本调查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考虑引导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办法》提出,建立普惠养老协议价格形成机制,县级可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适当提高普惠养老协议价。

(四)扶持政策更明确。明确了四方面扶持政策:一是贷款贴息。对办理贷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二是运营补贴。根据收住失能老年人数量,省级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导标准给予运营补贴。三是租金减免。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减免设施使用费(租金)。在社区运营的养老机构可以无偿或者低偿使用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是利率优惠。优先将普惠性养老机构纳入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等支持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向其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五)退出机制更完善。明确了取消普惠性养老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的十种情形,对实施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以及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支持范围的养老机构如存在相关情形,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但仍按普惠性养老机构管理,收费仍不得高于辖区普惠养老协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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