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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江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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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江西省发布《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确保评估标准统一、客观公正。该办法明确了评估流程、人员资质及机构要求,规定评估需在28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强调评估结果公示与保密。此举旨在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老年人权益。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江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此件现行有效)

江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3〕10号)和《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赣民规字〔2023〕5号)相关要求,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内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应遵循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真实严谨、严格保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对有养老服务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等要求,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服务需求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第五条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老年人能力评估政策,对市、县(市、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开展示范培训。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统筹协调、人员培训、政策宣传、异议处理、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培训。具体评估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组织承接。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保障本级必要的评估工作经费并配合开展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与同级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评估结果互认互通制度。

乡镇(街道)负责协助老年人申请评估、初审、公示结果等工作。

第二章 评估人员和机构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库,由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经专业评估培训,能够运用评估工具及方法对评估对象的能力实施具体评估,并取得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国家职业等级证书的人员组成,设区市一般不少于30人,县(市、区)一般不少于20人,具体数量由各地根据辖区内老年人数量研究确定。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入库人员的培训工作,包括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育、老年人能力评估政策与评估规范解读、申请接单流程、老年人能力评估量表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老年人评估过程中的沟通技巧等,岗前培训考试合格的可颁发评估人员工作证。

评估人员应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制作工作证,统一编号、持证上岗、“亮证评估”,上岗前应签订制式的承诺书。

评估培训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策文件、地方标准及政府部门参与编辑的评估教材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及省内有关标准要求,具有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评估场所、设施设备的第三方组织或机构。

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经专业评估培训,能够运用评估工具及方法对评估对象的能力实施具体评估,并取得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国家职业等级证书,且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承担与评估结果应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相关工作。评估人员应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负职业专业技术责任。

第三章 评估流程

第九条 申请

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家属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填报基本信息。

老年人或其家属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由乡镇(街道)指定工作人员代为提交申请。

第十条 受理

乡镇(街道)负责接收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受理,并及时提交至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派单

县级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从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库中抽取2名评估人员在一周内上门评估或按程序通知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其中至少1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同时提示老年人或其家属应提前准备2年内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现场评估

评估人员应在县级民政部门派单7个工作日内,按照县级民政局协调确定的时间、场所,根据评估工作流程,由老年人家属带老人到就近安排的场所实施集中评估。集中评估场所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等机构(设施)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遴选确定,方便老年人就近就便参加接受能力评估。

因身体、疾病等原因无法进行集中评估的,由评估机构持评估设备、录音录像设备实施上门评估。

评估过程应按照规定规范录像、全程记录,并将评估相关资料妥善归档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等,保管时间不少于5年。

现场评估结果经2名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后,将评估结果反馈至乡镇(街道)。

第十三条 公示与确认

乡镇(街道)收到评估人员出具的现场评估结果后,有意愿申领养老服务等补贴资格的人员的评估结果应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社区(村)固定公开栏、所在小区及所在楼门院进行公示,不得公开与评估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意愿的不须公示。

评估结果不予以公示的:

由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在《江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表》签署意见,形成评估结论。评估结果未经公示的老年人在申领养老服务等补贴资格时应按规定对最新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评估结果予以公示的:

公示无异议,由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在《江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表》签署意见,形成评估结论。

公示有异议,乡镇(街道)应报县级民政部门重新评估核实。

第十四条 评估结论告知

评估结论形成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或纸质文书将评估结论告知申请人,由其在《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上签收或留存相关告知证明材料,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评估时限

评估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28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评估对象原因导致评估人员难以按规定时间完成评估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与评估对象协商评估时间;评估对象3次无故推迟或取消评估安排的,可终止其申请。

第十六条 评估有效期

除80岁及以上被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评估结论长期有效之外,其他老年人评估结论有效期为5年。

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可重新申请评估。

评估结论为轻度、中度失能的老年人,1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评估申请。若评估有效期内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改变时,可提出申请重新评估。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

老年人或其家属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复评申请。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乡镇(街道)不再受理。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抽取没有参加第一次评估的2名评估人员完成复评;经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局出具复评结论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复评申请人。复评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第四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依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执行,围绕4个一级指标、26个二级指标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实现“一次评估,多部门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以及民办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等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评估费用

第二十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服务费用标准,通过合同协议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和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所需评估费用,以及政府主动发起等抽查评估费用,由老年人经常居住地的县级财政负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组织人员培训,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并主动接受监督。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名单,并探索建立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机制,对外公开投诉举报渠道。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第三方审查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等评估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评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泄露,不得将评估信息用于履行工作职责或合同义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有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篡改评估结果等情形的,应退回评估费用,依据相关规定和服务协议承担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属地民政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估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获取评估结果,并依此享受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评估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养老等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要求,内部自行开展的老年人入院评估、即时评估和动态评估结果,仅适用于本机构制定老年人照护服务方案。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承诺书

2.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申请表

3.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表

4.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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