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会员费',床位费和护理费原则上当月收取。一次性预收床位费、照料护理费等费用最多不超过3个月,押金不得超过月床位费4倍。
预收费需公示并明确合同条款,纳入监管范围,押金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养老服务费鼓励第三方存管。符合退费条件应及时退费,机构停业需提前30日通知并退还剩余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