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全省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旨在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全省老年人能力评估。该意见鼓励培育专业化评估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增加评估资质,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服务。
评估机构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场所和设备,配备至少5名评估人员和2名管理人员,且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机构需制定培训、考核等制度,评估前签署承诺书和协议,信息变更时告知民政部门。
省民政厅统筹指导,市县级负责监管。评估结果全省互认,有效期12个月(除完全丧失等级外),特殊情况可申请即时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