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机构政策

关于乌翠区社会福利院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伊发改规〔2026〕5号

文章来源:伊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5-12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导语】:乌翠区社会福利院床位费、护理费新标准正式出台!双人间550元/月·床,特级照护1300元/月·人,均设最高限价、下浮不限;严格对标省级服务规范,明码标价、全程公示。本通知自2026年5月8日起试行至2027年5月31日,事关长者福祉与养老服务质量,权威发布,值得关注。

市民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发改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翠区社会福利院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床位费。根据房间类型不同,收费标准分别为:双人间550元/月·床,三人间及以上350元/月·床。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下浮不限。

(二)护理费。根据照护级别不同,收费标准分别为:特级照护1300元/月·人,一级照护900元/月·人,二级照护500元/月·人,三级照护不收费。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下浮不限。收费单位应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规范》(DB23/T 3275—2022)规定提供照护服务。

二、明码标价等事项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并在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规范》(DB23/T 3275—2022)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执行期限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至2027年5月31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6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伊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8日

评论
分享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伊春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