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保险政策

黑龙江省: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0号)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1-19 21:13:10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黑人社发〔2014〕20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及养老保险直接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组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组通字〔201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企业离休人员,城镇企业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提高后的护理费标准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护理费标准由原1200元/人月提高到1800元/人月;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护理费标准由原900元/人月提高到1200元/人月;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护理费标准由原600元/人月提高到1000元/人月。
  三、经费来源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护理费标准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没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标准从2014年1月起执行。
  五、企业人员调整审批程序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所在单位,按养老保险管理渠道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护理费标准审批名册》(附后)向人社部门主管离退休待遇审批行政部门申报审核,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发放。护理费标准提高后,人社行政部门不再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鉴定和享受标准的审核。
  附件: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提高护理费标准审核名册
  2、提高企业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审核名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4年4月24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黑龙江省: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6号) 黑龙江省: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50号) 黑龙江省: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通知(黑政函2015 42号) 黑龙江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政府补贴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关于落实《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政府补贴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关于给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6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黑人社发〔2015〕8号)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及老年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疫指办发〔2021〕5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民规〔2020〕6号 日前,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关于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醒社会公众 黑龙江省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分三档第一档次为1344元/月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民规〔2020〕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民规〔2021〕6号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