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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6号)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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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人社发〔2014〕26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
  2、2013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给予倾斜再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月。
  4、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二)未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社保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调整。
  (三)基本养老金网上调整完成后,省社保局及时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于7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见附件)。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针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搞好协作,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发放到位。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别要对各类享受倾斜政策人员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各(地)、县(市)要成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及时地宣讲政策,密切与维稳、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45号文件精神,深入挖掘养老保险征缴潜力,依法依规全力做好参保、征缴工作,努力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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