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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

黑龙江省关于落实《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政府补贴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8-20 09: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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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区)经办机构:
  现将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 于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的通知》有关具体经 办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政府补贴的记账问题
  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从2014年起执行 新标准。年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年个人缴费 200元,政府补贴40元,年个人缴费300元,政府补贴50 元,年个人缴费400元,政府补贴60元,500元以上档次的 政府补贴70元,省、县级财政按6: 4分担。“金保工程”信 息系统将按此标准,全省统一调整。
  目前已经收缴了 2014年个人缴费的单位,政府补贴已 经记账并分配了的单位,业务系统修改完成后,会在补贴分 配模块上另补充一个报盘属期,补充增加的相应标准的政府 补贴,各地再分配一次,财务凭证自动生成。
  目前已经收缴了 2014年个人缴费的单位,政府补贴没 有记账并分配的单位,业务系统调整后,财务系统正常记账。 没有补充记账的问题。
  二、账户和系统合并问题。
  全省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协调财政部 门在9月1日前将城居保财政专户合并到新农保财政专户。 协调经办银行将城居保收入户合并到新农保收入户,将城居 保支出户合并到新农保支出户。10月1日开始全省“金保工 程”系统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系统合并,新农保和城居保业 务财务系统合并。
  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不统一的地区,必须统一标准,做 好相关准备工作,避免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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