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地)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老龄办)、银保监分局、扶贫办、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制定《黑龙江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民发〔2020〕86号文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理委
黑龙江省扶贫办
黑龙江省残联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9月23日
黑龙江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夯实巩固全省家庭养老基础,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改善居家困难老年人家庭生活环境,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原则
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分散供养优抚对象三类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家庭(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为决胜脱贫攻坚提供兜底保障。在实施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自愿选择原则。以老年人家庭自愿为前提,老年人家庭要自愿提出申请,自愿选择改造项目,自愿承担政府补贴外应个人自付费用,自愿接受和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关义务。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城乡、区域和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房制宜加快推进,要敢于创新,杜绝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三是坚持市场运作原则。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入户评估、制定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施工、进行监管验收等,确保改造高质量。
四是坚持部门协同原则。在适老化改造申报、审核、实施等过程中,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根据自身职能,积极主动作为,确保程序公正、结果公平、老年人满意。
五是坚持释放潜能原则。强化政策保障,落实惠企利民政策,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供给品质,将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潜能引导释放出来,发展壮大养老服务、居家养老设施、老年用品等消费市场。
二、实施对象及条件
(一)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家庭;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评定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评定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分散供养优抚对象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家庭;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评定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依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评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军人老年人家庭。
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已列入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统计范围。
(二)实施改造的住房条件
1.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应对拟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2.拟改造住房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
3.拟改造住房没有纳入拆迁规划;
4.拟改造住房没有进行或纳入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三、改造内容
(一)政府补贴支持的适老化改造项目和用品。推荐参照《指导意见》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中的“基础类”项目确定。
(二)根据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意愿,由其自主付费购买项目和用品。推荐参照《指导意见》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中的“可选类”项目确定。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实际,按照自愿、安全、便利、经济的思路,研究丰富本地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内容。
四、实施程序
各市(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适老化改造工作推进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并指导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适老化改造工作。
(一)确定改造名单。村(居)委会负责向老年人家庭发放适老化改造告知书,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自愿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将符合条件改造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在老年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确定拟改造名单。
(二)选定第三方市场主体。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方技术支持、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分工。
(三)入户评估。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根据拟改造名单入户调查评估,根据老年人及老年人住房环境实际情况,并与老年人家庭会商同意,确定拟改造方案后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实施改造。施工单位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改造过程中广泛听取住户意见,及时发现并修正问题,确保效果。改造完成后,改造服务机构要建立完整的改造档案,保留完整的改造信息,包括竣工图、安装成果说明、完整清晰的改造前后图片等资料。
(五)组织验收。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专业力量或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对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进行竣工验收。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责令具体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并再次组织验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做好相关费用结算和资金拨付工作。
(六)建立档案。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本地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档案。
五、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作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做好资金、规划、审核、监管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
(二)要确保改造资金。要严格资金管理,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通过财政补贴、社会捐赠等方式予以支持,福利彩票公益金可用于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补助。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中符合条件的服务事项列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并鼓励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捐赠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三)要拓展覆盖范围。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改造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等。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产业扶持,激活市场活力,加快培育公平竞争、服务便捷、充满活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引导有需要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效满足城乡老年人家庭的居家养老需求。
请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抓紧谋划推进落实,并于12月20日前将本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情况总结报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