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提高,综合参考低保家庭实际生活支出、物价涨幅、最低工资标准等多种因素,经市政府研究作出的决定。《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代拟稿)》拟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0元/月。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代拟稿)》主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市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施行有效期的通知》(成府发〔2021〕9号)等文件要求。其主要内容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50元/月提高到870元/月;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820元/月。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兜底保障基础将更稳更有力,有效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特困人员供养以及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相关民生保障标准都将提高,增强了困难群众及其家庭的“抵抗力”,更好地兜牢民生底线。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解读单位:成都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