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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补助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西安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8-06 23: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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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老龄办、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23号)精神,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补助制度,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西安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老龄办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8日

西安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23号)精神,为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和运营补助(简称服务补助)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主要是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综合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餐桌和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或精神方面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如家政企业、物业公司等。

第三条 服务补助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四条 新建和改扩建且包括老年餐桌服务在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正常运营1年后,可申报建设补助。

建设补助为一次性补助。依据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基础设施、服务功能等因素的评估得分,分8个等级予以补助。得分在75分以上的给予10万元;70分-74分的给予9万元;65分-69分的给予8万元;60分-64分的给予7万元;55分-59分的给予6万元;50分-54分的给予5万元;45-49分的给予4万元;45分以下的给予3万元补助。

建设补助所需经费由市福彩公益金承担,主要用于弥补社区居家养老建设资金缺口。

第五条 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申报运营补助。

运营补助为年度补助。每年依据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项目、服务量等因素的评估考核得分,按每分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社会力量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补助按照评估标准的120%执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7万元。

运营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主要用于弥补社区居家养老日常水电和聘用人员工资等日常开支。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公示

第六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在建成运营满1年后,可申报建设或运营补助,填写附件3《 区(县) 街办(镇)居家养老建设补助申报表》和附件4《 区(县) 街办(镇)居家养老运营补助申报表》,由所在街道办(乡镇)统一收集申报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报区县老龄办和财政局。

第七条 初评工作由区县老龄办牵头,组织区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和街道、社区等有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定标准按照《建设补助评估表》(附件1)或《运营补助评估表》(附件2)执行。评估结果及拟补助资金要在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区县老龄办、民政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并附表),向市老龄办和财政局申报服务补助资金。初评和上报工作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对于各区县上报的评估结果,由市老龄办负责,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或由三部门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最终确定补助金额。

最终评估结果要在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分别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市、区县老龄办和财政局要联合查明原因,确有不实情况的,要重新进行评估。

第四章 补助资金拨付及监管

第十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转拨社区所在街道办(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街道办(镇)领取补助资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取消该单位申报补助资格外,要追收回已发补助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违纪责任。

第十三条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和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 市、区县老龄办和财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公正、公开地做好评估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取消评估资格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评估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奖励办法》(市民发【2013】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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