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
现将《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推进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4 年 7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济南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要求,构建以健康养老为核心、家庭照护为支撑、专业机构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照护体系,持续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切实满足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2024—2026 年,全市每年新建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 2000 张。其中,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每区建设不少于 240 张/年;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每区建设不少于 140 张/年; 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高新区,每区(县)建设不少于 80 张/年; 南部山区、起步区,每区建设不少于 50张/年。
1.服务对象须为具有济南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 60 周岁及以上,经评估为 4-6 级的中、重度失能老年人。
2.符合建床条件的老年人, 须接受对其居住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 以满足其居家环境能符合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条件, 自愿承担超出一次性建设补助额度和每月运营补助额度的费用。本人或其监护人须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
3.对已享受长护险家护服务,并符合建床条件的老年人, 可仅对其家庭适老化提供支持; 也可与长护险家护服务衔接互补,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护服务。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须为在民政部门备案,并达到二星及以上等级的养老机构或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各区县养老服务中心也可承担此项工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提供上门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护理员、康复理疗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社工师等,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2.具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和适老化改造能力,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不具备适老化改造能力的, 可由区县或上门服务机构, 另行遴选适老化改造机构,单独遴选的适老化改造机构应具有至少两年的适老化改造及运营管理经验,具有较高的居家适老化改造评估能力、设计能力和施工改造能力,拥有稳定、高效的专业化工作团队。
3.具有养老服务管理能力,服务对象和服务过程能纳入市级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监管。
1.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机构应参照《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服务项目清单》(附件 2),按照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和承担能力,精细化推出系列服务包,提供老年人支付能力可及的最刚需服务。
2.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应参照《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服务项目清单》(附件 3),针对老年人情况推出灵活多样、可选择可搭配的服务项目包,提高适老化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的精准性,有效平衡老年人支付能力、意愿不高和参与机构成本支出的问题。
各区县结合实际,在合法合规前提下, 可采取遴选洽谈等方式,确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和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 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此项工作应于每年 5 月底前完成。
符合条件并有居家照护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申请(附件 1),通过村(居)、街(镇)报区县民政部门汇总。按照济南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对通过申请的服务对象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并出具评估报告。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统一使用市民政局开发的系统软件,评估结果同步汇入市级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1.制定适老化改造方案。由服务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支付能力、居住环境等, 为服务对象制定适老化改造方案。
2.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由服务对象根据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服务机构名单,按需选择上门服务机构; 项目承接机构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家庭照护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 为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
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分别签订家庭适老化改造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 约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工程时间、服务计划等,如有超出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自费项目,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约定收费标准。
协议可参考《家庭养老床位协议与告知》(附件 4)范本,也可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协商拟定。
由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 并报所属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按要求将合同协议等有关数据信息录入市级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做好更新维护。
由服务机构根据协议内容, 为服务对象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等。
由相关机构对提供上门服务的护理人员等进行岗前培训; 对服务对象及同住人进行适老化产品、设施设备使用培训和基本护理能力培训。
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
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 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此项工作应于每年 8 月底前全部完成。
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
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
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
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推进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的;
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发生第 2 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 由相关街道及区县民政部门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但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费用则需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发生第3 种情形时,相关区县民政部门应积极帮助服务对象从遴选机构中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要制定服务流程标准化规范,建立投诉反馈机制,服务前要做好服务安全预案制定与风险事项告知工作,服务中要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和服务流程标准开展服务,服务后要及时听取老年人及家属的反馈意见。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对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检查、抽查、评估,对存在服务不到位、服务满意度低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可采取取消补贴、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市民政局将适时按比例进行抽检,对服务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视情列入居家养老服务“黑名单”。
对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和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参加照护需求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市、区两级资金承担,其他老年人的评估费用由老年人或其家庭自行承担。
具备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1000 元。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与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可叠加享受。
养老服务机构签约本市户籍 60 周岁及以上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每月 300 元标准补助。其中身份为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的,按每月 450 元标准补助。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衔接互补,其中,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只能择一享受,两种服务可分别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叠加享受但服务项目不能重叠。2024 年 1 月 1 日起,《关于印发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济民发〔2023〕11 号)不再执行, 以《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推进方案(2024—2026 年)》为准。各区县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 1.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申请表
2.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上门服务项目清单
3.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服务项目清单
4.济南市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与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