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管理办法》,旨在提升全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水平和服务能力。该办法是在试行基础上的补充完善,吸收了各地实施经验。
办法明确,公建民营是指政府或集体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在不改变权属前提下,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专业养老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共分6个部分提出37条具体要求。
在公益导向方面,办法强调发展“价格可负担、服务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拓展旅居康养新业态,同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吸引优秀养老企业承接,办法规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享受补贴及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发展初期可减收或免收国有资产设施使用费,风险保障金原则上不超过机构国有固定资产净值的1%。
在运营方筛选上,办法改革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考虑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并要求投标方具有专业养老服务能力。
为推动服务提质,运营方参与国有固定资产改造投入的资金,可在变更运营方时折抵风险保障金。符合条件的人才还可享受相应扶持补贴。
监管方面,要求旗县民政部门建立日常监测制度,服务质量为“一般”及以下的机构将被约谈、整改,拒不整改的中止补贴并可能解除合作。此外,鼓励运营方就近承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品牌化、连锁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