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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院长和护理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0-04-06 0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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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民发〔2010〕31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8]2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养老机构院长和护理员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院长培训
  应参加培训和持证上岗的院长,是指实际负责养老机构日常工作的主要领导(院长或副院长)。
  (一)对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养老机构(含区县国办院、敬老院、光荣院和社会办院等)院长由市局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后由市民政局颁发岗位培训证书,在2010年底实现院长持证上岗率100%。
  (二)凡本市养老机构院长尚未参加培训取得岗位培训证书的,须在今年内完成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对新建养老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前或登记注册后一年内,参加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养老机构院长未按要求参加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的,将取消当年对该机构的政府资助,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二、护理员培训
  应参加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护理员,是指直接对老年人生活进行照料、护理的服务人员。
  (一)各区(县)根据自身实际,充分利用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扶持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培训工作,在2010年底实现护理员持证上岗率100%。
  (二)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下,自行组织培训,将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名单(见《养老机构护理员培训统计表》附表)和证书复印件报市局社福处备案;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也可邀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护理员培训。培训前要主动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培训后应将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名单和证书复印件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汇总上报市局社福处;没有条件的区(县),可将本地区应参加培训的护理员名单报市局社福处,由市局安排培训。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低于80%的,将取消当年对该机构的政府资助,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请各区(县)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养老机构护理员培训统计表》电子版(可从天津民政网站下载)报市局社福处。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养老机构护理员培训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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