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病假期间怎样计算工龄?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3-04-23 21:00:21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应该连续计算工龄;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病愈后仍然继续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那部分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其中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除外。
  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以后复工,复工后又继续请病假的,继续请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如果原来的疾病已好,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染新病的,其旧病复发或另染新病后的连续病假6个月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的那部分时间,不计算工龄。在计算连续休息时间时,职工因病半工半休的,半休2天按病休1天计算。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