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人社字〔2013〕77号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市本级统筹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9日
附件4、冀人社字〔2013〕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