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人新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表。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缴费年限xl%=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x缴费年限X 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l/A1+a2/A2+...+an/An)÷N
公式中,al、a2 """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例如:上海一名男职工,2010年其60岁退休,上海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账户中有50000元,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o.6。那么,他的基础养老金=(3566元+3566元x0.6) ÷2 x15 xl% =427. 92元。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50000元÷139=359. 79元;上列两项合并,他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27. 92元+359. 79元=787. 71元。
2.“老人老办法。”
国发(1997) 26号决定实施前(即1997年7月16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3.“中人逐步过渡”。
国发(1997) 26号决定实施前(即1997年7月16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4.“不满缴费年限的处理”。
不管是国发[1997]26号决定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参加工作,只要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个制度要一直实施到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本着对参保人员有利的原则对“不满缴费年限的处理”作出了修改,这也是《社会保险法》的亮点之一,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2011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职工有了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继续缴费,直至缴满15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将已经缴纳的保费转为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