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来养老”到“养老不能靠政府”,经历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危机的不只有中国。目前,美国的商业养老保险模式已经成熟,以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401K计划)以及个人退休账户计划(IRA)账户为中流砥柱。现今我国实行的个人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与美国传统IRA养老账户制度最为相似。因此有必要介绍美国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制度,并对其实施背景、进程以及经验进行分析,以便为我国个人税延养老账户制提供借鉴。
美国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制度的实施背景
“现收现付”下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弊端。1920年-1970年期间,美国初步建立了联邦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两种制度在不同的框架下运行,有一定的衔接机制,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均采取 “现收现付制”,即在职的一代人赡养已经退休的一代人。这一时期内,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90%,基本满足了养老需求,起到了稳定美国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但是人口老龄化危机使得“现收现付制”的弊端逐渐显现。1957年,养老保险基金首次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靠提高社会保障税率在1962年扭转;1960年至1985年,美国政府的养老保险支出占GDP的比例从4.1%增长到11.2%,而这期间美国的GDP年增长率仅为1.9%,养老保险基金连年赤字、空账运转。
累进税率下的高额养老负担。在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制度出台以前,美国也有“名义上”的个人养老账户,即账户在名义上是个人的,但其中的资金不受个人支配,也不能随时取用。此外,每年存入账户的养老资金计入当年个人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得当年个人名义收入超出真正拿到手的实际收入;而在美国的累进税率制度下,收入越高,缴的税也越多。因此,参与养老保险计划的个人将需要为这笔“名义上的钱”缴纳高额税收,大大增加了个人的实际经济负担,降低了公民的养老储蓄意愿。
政府、企业保险双轨制的衔接不流畅。 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为政府雇员与企业雇员养老保险双轨制,联邦政府雇员的养老计划在1920年美国公务员退休法案(CSRS)下统一实施,而企业雇员的养老保险计划在1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案下进行;两种制度的转换衔接十分困难,雇员养老保险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转换时将受到限制,利益受损问题严重。主要是因为按照当时政府雇员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雇员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工作转换时,可以用CSRS缴费与企业工薪税缴费相互抵扣,但这种方法不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雇员在政府工作不足5年则不能认定享有政府雇员养老保险资格,二是雇员以前没有参加过政府CSRS计划。因此,当个人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进行工作变换时,许多参保人只能放弃之前的劳动权益,不能实现养老权益接续。
美国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制度的实施历程
个人退休账户计划的实施。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退休保障法》,同时修改了《国内税收法》,规定所有养老基金账户一律免税,也就是对个人退休账户资金投资增值时的经营收入予以免税。同时,为了解决个人当年收入税申报问题,实施个人退休账户计划,简称 IRA,给予其“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即存钱的当年,不记入个人收入,但退休后从账户中取钱时需要缴纳取款当年的个人所得税。计划面向所有年龄在70.5岁以下的纳税者,特别适用于中低收入阶层以及自雇者。
日臻完善的个人退休账户计划。在制度设计方面,初期实施的传统IRA采取税收递延方式,个人可以将税前一定额度的收入注入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及所带来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延期纳税。只有当个人达到法律规定年龄时,才可以从账户领取资金并按当时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允许参加者在面临疾病、买房、教育等紧急需求时向IRA账户借款。
1997年设立罗斯个人退休账户,与之前的传统IRA账户并行。由于个人对工作时和退休时的预期税率差别不同,针对退休时预期税率会上升的养老用户,税后优惠的罗斯个人退休账户制度是IRA制度的完善补充。其与传统IRA账户的区别在于传统IRA是税前优惠,即个人退休账户中每一笔缴费和投资收益在提取之前均不予征税,而罗斯个人退休账户是税后优惠,即对个人退休账户中每一笔缴费予以征税,账户基金投资收益在退休账户开立5个纳税年度之后免税。罗斯个人退休账户计划的开设与缴费没有年龄限制,也没有最低限额提款要求。
两种账户衔接平稳,传统IRA资金可以直接转入罗斯个人退休账户中,由于转入资金在当年存入IRA时没有缴税,因此转存至罗斯个人退休账户时要补缴税,转存入罗斯个人退休账户并存满5年后,就可开始提取本金部分,且不需纳税也不必支付罚金。传统IRA计划和罗斯个人退休账户计划的筹资模式均为完全基金积累制,个人拥有退休账户的全部权益,养老金收入取决于最终个人退休账户的基金积累额。另外,IRA账户与401K账户的资金也可转移、整合。
在缴费限额方面,为了实现方案设计的公平和减少政府税收流失,美国税法对传统IRA税收优惠幅度作了明确规定,具体缴费额随着时间及通货膨胀变化情况进行调整。近年来的具体调整有,从2002年到2004年,缴费限额为3000美元;从2005年到2007年,缴费限额为4000美元;到2008年,缴费限额为5000美元,此后每年与通货膨胀相挂钩,增加500美元。在保险支取方面,IRA计划对保险支取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投资人在65.5岁之前取款不仅要承担较高的税率,还要处以10%的罚款。采取处罚的目的是避免人们一退休就用光账户内的钱,从而真正提高人们的退休生活水平,实现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价值。
美国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制度的经验总结
一是多层次的制度设计。整体来看,IRA计划是对政府、企业主导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其多层次的制度设计能够满足个人主导的多样化养老需求。最先出台的传统IRA计划弥补了当时美国政企保险制度转换衔接的不畅,并缓解了累进税率带来的养老负担;后期的罗斯个人退休账户计划满足了预期退休税率较高人群的养老需求,并进一步打开了传统IRA计划的金额限制,在养老框架下考虑高收入人群的投资需求,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养老金市场。
二是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对接。IRA计划的缴费制度、资金管理一直在不断完善。在用支取时间限制这一规则确保其养老保险价值实现的同时,不断根据时间及通货膨胀变化情况调整缴费额,在扩大资金规模的同时增加IRA 资金管理方式的多样化选择。其中,在不危及整个投资组合安全性的基础上,IRA资金与风险投资渠道的对接使其不仅支持了实体经济,还保证了资金收益率,进一步吸引了更多资金进入养老市场。
三是不同保险制度间的平稳转换。不管是IRA账户与401K账户之间,还是传统IRA账户与罗斯个人退休账户之间,资金均可以流畅地转移、整合,充分考虑了自由职业者的养老需求,进一步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为养老资本市场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流,其灵活性增强了IRA计划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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