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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程序

文章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4-10 08: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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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保经办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缴费单位下发《基数核定表》或采集软件,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次年1月1日在册人数填入或录入,于1月15日前上报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2、缴费单位于每月1日前向所属社保机构报送《收缴月报表》。区县及委托代办机构汇总后于6日前生成上报表、盘报送市社保中心。区县及委托代办机构每月7日起进行托收,对托收到位的单位记载个人帐户。每月22日前区县及委托代办机构将收到的基金上缴市社保中心,同时上报《到位表》和《欠缴表》。市社保中心每月27日前托收养老保险基金并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3、缴费单位需补缴养老保险基金时,填写《补缴表》同时用支票或现金交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补缴款后为缴费单位记载个人帐户。
  4、欠缴单位归还欠缴基金时,填写《还款表》同时用支票或现金交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补缴款后为缴费单位记载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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