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市今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为切实减轻参保企业和参保个人缴费负担,更好促进发展、稳定就业,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4年度全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问题的通知》,对2014年度全区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核定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养老、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保持在2013年水平不变,即按2012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进行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013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供稿:市局养老失业保险科 董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