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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

内蒙古阿拉善盟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8-28 14: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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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盟近年来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实际需求,为保障生育保险各项待遇,实现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标准信息系统化管理,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1]6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盟的生育保险部分待遇进行了调整和规范。调整后的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一是正常生育医疗费在2500元以内,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实际发生额报销,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400元补助;难产或剖腹产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医疗费最高支付额为4600元,超额部分自理。
  二是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1500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1500元以上的按1500元报销;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引)产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2500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2500元以上的按2500元报销。
  三是绝育手术最高支付额为1600元;
  四是复通手术最高支付额为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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