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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及社会适应能力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9-08 1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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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人社局发〔2014〕77号
  各工伤康复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及社会适应能力康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及社会适应能力康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康复工作,探索工伤康复新路径,提高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及社会适应能力,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转发人社部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存在日常生活及社会适应能力障碍且具备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
  第三条  日常生活及社会适应能力康复主要包括职业康复评定、职业康复训练及文体活动三个项目。
  根据工伤康复技术发展水平及工伤职工实际康复需求,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以适时拓展工伤康复项目范围,将经卫生、物价部门核准且疗效确切、价格适宜的其他康复项目纳入。
  第四条  工伤康复机构和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93号)及我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工伤职工的日常生活及社会适应能力进行价值评估,具备康复价值的,应及时开展日常生活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康复治疗。
  第五条  工伤康复机构可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开展日常生活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康复的申请,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工伤康复机构拟开展项目、场地规划、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现场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填写《日常生活及社会适应能力康复评审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六条  申请开展日常生活及社会适应能力康复工作的工伤康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置独立的康复治疗场地,且面积不小于80平米,具备无障碍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通风采光良好并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室内设计装饰符合工伤患者心理。场地区域划分合理,应包括:家居卧房区域、卫生间、家务活动区、技能训练区以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区。
  (二)具备以下设施设备:家庭卧室模拟设备,洗浴及如厕模拟设备,厨房模拟设备,家居活动设备,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设备。有条件的康复机构可配备高端日常生活能力情景模拟设备。
  (三)配备不少于4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练掌握康复医学、康复治疗学、心理学、教育学、工程学、社会工作学等理论基础及技能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康复医师不少于2人,康复治疗师不少于2人,康复医师中至少有1人具备心理学相关专业背景,1人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政策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伤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及社会适应能力康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康复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康复项目费用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九条  各工伤康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市工伤康复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探索工伤康复新路径、新技术,不断提高康复诊疗技术水平,确保有康复意愿及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得到规范有效的康复治疗,并将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及社会适应能力康复有关情况纳入康复档案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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