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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及标准 (试行)》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1〕6号

文章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1-09-09 10: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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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保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及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5日

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及标准

(试行)

一、项目标准

试点阶段,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包括基本生活护理和专业护理两类,共计27项护理服务项目内容(附件1),其中,基础生活护理服务项目16项,主要覆盖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等项目;专业护理服务项目11项,主要覆盖非治疗性护理、风险防范、功能维护等项目。

二、适用范围

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适用于本市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定点护理机构应按照服务项目及内涵、服务时长、人员资质的要求开展服务。

三、项目提供

(一)机构护理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机构护理的,应按照本项目内涵及标准,结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身体状况和需求,合理制定护理计划并提供护理服务。

(二)居家护理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采取服务包形式(附件2),其中,基础生活护理服务项目包必选服务12项,可选服务4项限选3项;专业护理服务项目包可选服务11项限选6项。定点护理机构应合理指导参保人员选择护理服务项目,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并与参保人员签订协议,按要求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服务期间,如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既定服务项目的,可在参保人员同意并做好护理记录后,调整为同等时长服务项目。

定点护理机构居家上门服务月总时长要在30小时。其中,服务频次3次/周的,月服务次数12次,每次服务时长不低于2.5小时;服务频次4次/周的,月服务次数16次,每次服务时长不低于1.8小时。

四、项目管理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指导委托经办机构,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核查管理。委托经办机构应加快推进人脸识别、实时定位、视频检查、电子签名等创新技术在日常服务检查管理中的应用,并建立投诉举报、满意度调查等机制。

五、动态调整

本市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逐步调整完善,具体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附件:1.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

2.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包(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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