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机构政策

福建省: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文章来源:福建省老龄委 发布日期:2014-10-03 14:51:17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各设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提升老龄工作规范化水平,顺利完成《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基层老年协会“五个有”规范化建设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各地要争取90%以上的行政村(社区)成立老年协会,其中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达到30%;到“十三五”末,争取95%以上的行政村(社区)成立老年协会,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达到40%。协会建设标准统一,内容规范,制度完善,基础坚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二、规范化建设“五个有”标准
  (一)有组织
  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须有明确的组织原则、组织架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领导班子按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并能按期换届,与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持一致。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热心服务,凝聚力强。协会工作得到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两委”)的支持,老年人入会率达到60%以上。
  (二)有制度
  1.登记备案完备
  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应积极配合上级单位,做好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县级老龄办审查同意,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协会,须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闽民管〔2014〕213号)要求,填写《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由村(社区)“两委”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备案,接受乡镇(街道)老龄委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2.协会章程规范
  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须订立协会章程,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学习制度、活动制度、捐赠制度、财务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和走访慰问制度。组织机构、章程、制度和目标规划等情况制版上墙,并按照有关制度开展工作。严格决策议事程序,坚持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和票决制度,实行会务公开,定期进行民主评议。协会会员对协会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倡议权和监督权。
  3.档案资料健全
  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档案齐全,台账及有关资料健全,建立“五簿一册”。“五簿”具体指:《会议记录簿》、《活动登记簿》、《财产登记簿》、《走访慰问登记簿》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登记簿》;“一册”具体指:《会员花名册》。
  (三)有经费
  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应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可采取社会捐赠、村(社区)集体经济扶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上级有关部门资助等方式获得,满足或基本满足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探索建立协会经费投入长效机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地组织老年人力所能及的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扩展经费来源渠道。争取村(社区)“两委”为协会创收提供条件,支持协会创办自己的养老基地或自有经济实体。通过社会化运作方式,面向社会筹集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投入资金支持老年协会建设。
  (四)有场所
  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活动场地。通过整合社区资源,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利用老年学校、文化广场、星光老年之家等一室多用,作为老年人活动场所。配备多种文化娱乐设施、老年人健身运动器材和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刊报纸,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卫生整洁、管理规范。办公场所一般不少于20平方米,室内活动场所不少于8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
  (五)有活动
  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应积极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引导老年人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等活动,参与关爱留守儿童、帮扶困难老年人等公益事业;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参与调解和处理,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志愿者和社工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幸福院的老人开展日常照料、精神关爱、应急救援等服务,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开展各种活动中能够有效发挥参谋助手、桥梁纽带和为老服务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三、组织领导
  (一)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把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和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纳入村级组织建设范畴。努力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开展养老服务和社会服务活动。要根据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使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二)各级老龄办要结合各地实际,对老年协会进行必要的分类,制定分批次推进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规划,树立样板,典型引路。要因地制宜加强对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活动能力强的基层老年协会,建立规范化建设试点。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检查协会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推广成果,充分发挥老年协会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营造规范化建设的浓厚氛围。省老龄办将对部分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予以扶持。
  附件:福建省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章程(范本)
  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2014年9月23日
  附件
  
  福建省规范化基层老年协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为:xxx 村(社区)老年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村(社区)老年人自愿组成,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老年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五个老有”目标,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和互助活动;量力而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建设和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作为本村(社区)的老年群众组织,接受县级老龄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设在:福建省xx市xx县(市、区)xxxxx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老年人学习时事政治,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
  (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规条例,协助调解涉老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组织为老服务和引导低龄老年人开展互助活动;
  (四)鼓励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慈善活动;
  (五)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承接完成政府或其他单位委托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村(社区)60周岁及以上的男性公民、55周岁及以上的女性公民(包括离退休回村<社区>居住的干部职工),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由本协会登记造册。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要求协会给予保护、帮助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
  会员超过1年时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研究和决定与协会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与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步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本协会成立理事会,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按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比例推荐产生;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女性。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组织并指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村(社区)内有较高威望、品行端正、具有公德心;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五章 建章立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会员守则、例会制度、学习制度、活动制度、捐赠制度、财务制度、监督制度及走访慰问制度,做到档案齐全、台账及有关资料真实、健全、合法。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村(社区)集体经济扶持;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上级有关部门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专门的账户,落实专人负责财务工作,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本协会经费使用情况,每年须向会员公布一次,确保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及其他财产,必须用于本协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村(社区)“两委”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