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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3-12-22 0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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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规定,现就《许可办法》实施前本市已执业的养老机构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许可证》的换发
  各区县应认真组织开展《许可办法》实施前已执业的养老机构的换发《设立许可证》工作,要求养老机构提交《养老机构换证申请表》(见附件),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正、副本)、法人登记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等,并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各区县应当收回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正、副本),并留存法人登记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等的复印件,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换发《设立许可证》工作。对需要整改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按前述规定换发《设立许可证》。各区县可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改造的通知》(沪民福发〔2013〕12号)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存量养老机构设施改造的通知》(沪民福发〔2013〕34号)的要求,对整改机构的改造项目予以支持。
  市属养老机构参照以上规定,由市民政局换发《设立许可证》。
  二、《设立许可证》的领取和使用
  《设立许可证》由各区县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到市民政局申领。
  各区县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设立许可证》使用情况,包括前次领取总数、证书编号等,并将作废的《设立许可证》统一上交市民政局核销,不得擅自销毁。各区县民政局应当做好《设立许可证》使用登记。任何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或者转让《设立许可证》。
  附件:养老机构换证申请表
  2014年1月2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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