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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安徽省民政厅 作者:2008-08-05 08:00:00 发布日期:2014-10-22 21: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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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13日)
  为认真贯彻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委发〔2006〕2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基层老龄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基层老龄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和人口老龄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二)做好基层老龄工作,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优良传统的需要。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小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省老年人大多数生活在基层,老年人的养老、医疗、优待等政策需要通过基层得到落实,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文化、教育等各种服务需要基层来提供。老龄工作应面向基层,为老年人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因此,做好基层老龄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老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基层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四)基层老龄工作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遵循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老人,把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作为根本任务。要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地方特色。基层老龄工作要做到有健全的工作机构、有稳定的干部队伍、有完善的活动设施、有丰富的服务项目、有经常的社会活动、有科学的考评机制,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
  三、基层老龄工作的主要任务
  (五)切实落实涉及老年人的相关政策法规。要认真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各项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将农村五保工作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中,不断提高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水平,建立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随着经济发展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要加强动态管理,坚持把无劳动能力、鳏寡孤独、因残、因病、因灾致贫的特困老人作为重点纳入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救助面和提高救助标准,由农村特困救助逐步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60周岁以上孤老退伍军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和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对孤老优抚对象应安排进光荣院集中供养。要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要大力倡导农村外出务工的年青人为父母购买养老保险。
  (六)完善为老服务设施,强化为老服务功能。在社区建设中统筹规划为老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通过新建、扩建和重组等途径,有计划、有步骤地兴建一批养老服务机构(敬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活动中心(站、室)、老年大学(学校),改善为老服务环境,解决老年人活动场所不足的问题。到2010年,80%的县(市、区)要有一所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性老年福利设施,市和县(城镇)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达到每千人1.5张以上。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金投入老年服务福利领域,发展民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探索老年福利服务事业“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办法。加强老年福利服务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逐步实施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努力培养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为老服务专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队伍。要全面提高和改善五保对象的居住条件,对全省农村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整合和改扩建,同时加强散居五保对象集中居住点(五保老人之家)建设。至2010年,所有乡镇至少要建设一所床位不少于50张、入住率不低于80%、功能齐全的敬老院或乡镇中心敬老院。全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含集中居住)率要由目前的7.8%上升至31.2%。在城乡结合部或基础较好的敬老院要通过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面向社会开展自费代养,向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或老年公寓转变。要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到2010年,基本建成以老年服务福利设施为重点、各类社会服务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服务福利网络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质量优质化的老年福利事业发展格局。在村(居)要逐步建立起助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七)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的道德意识。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要按照“一法一办法”的要求,完善和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及时解决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要积极配合人大加强对“一法一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坚持道德、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把老年人的各项权益落到实处。司法部门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老年法庭,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和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调解涉老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要依照《信访条例》的要求,有专人(或兼职)做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老年人反映的问题,为老年人提供法规政策咨询,跟踪了解典型案件,协调处理和督促查处。
  (八)组织开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活动是社会主义文化、教育、体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本着寓教于乐的原则,在切实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导广大老年人选择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要加强对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培育一批老年文化、体育骨干队伍,推动基层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要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活跃广场文化和群众文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适合老年人特点的老年人运动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争取经过五年的努力,整合相关资源,逐步在全省建立起以老年大学为龙头,以基层老年学校或社区教育培训中心为基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办学机制,形成网络健全,不同教育形式互补、多种办学类型并存,多形式、多层次、多学科、多学制的老年教育办学体系。
  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是基层老年人开展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要按照省老龄办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管理的通知》(〔2003〕20号)文件要求,委托社区老年人协会管理使用,不得挤占、出租、转让、挪作他用,县(市、区)老龄委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四、加强对基层老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九)基层老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综合性强、工作量大,每项工作都具体细致。加强对基层老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要在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上下功夫,发挥老龄委成员单位作用,及时解决基层老龄工作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十)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组织建设。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建立健全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尚未划转到民政部门的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要尽快按要求划转到民政部门。县(市、区)老龄办要配备1-3名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要有专人(或兼职)做老龄工作。充分发挥村(居)老年人协会及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认真总结先进老年人协会的成功经验,发挥其榜样和示范作用。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自身建设,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一)加大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年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老龄事业费按老年人口数量提取的机制。也可以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发展老龄事业的专项经费。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十二)建立基层老龄工作激励机制。要继续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敬老模范村(居)和先进老年人协会等各项评先创优活动,树立和推广基层老龄工作先进典型,逐步建立和完善基层老龄工作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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