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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4-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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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此外,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的规定,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的规定,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2008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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