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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4-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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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士地而导致失去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士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根据国家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国务院规定的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依据,目前主要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该文件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解决;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必要的养老和医疗服务。基于以上安排,《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首先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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