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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加强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北京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31 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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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民福发〔2014〕265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
  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和《关于研究加快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签报〔2014〕90174号)精神,加强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机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联动机制
  (一)各区县要根据机构建设工程任务重、工期紧的特点,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要综合考虑工程规模、房屋结构形式、区域地理位置和工程实践经验等因素,科学确定机构建设工程实施项目单位,充分发挥规模效益。
  (二)市民政局、老龄办要对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上报的机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集中从速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年度机构建设工程项目名册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老龄办分别下发各区县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和老龄办。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及时将本区县机构建设工程项目名册抄送本单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指派专人,采取提前介入、靠前服务的方式,督促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提供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四)项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严格落实项目招投标工作计划,抓紧办理前期手续。在启动项目招标工作前,应当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文件,并对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确保招标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投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其中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内容应当全面、系统,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优化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一)优化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招标的机构建设工程项目应参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2〕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的通知》(京建法〔2012〕7号)执行。
  招标人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要求选择确定投标人后,直接到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有关招标备案手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二)明确招标启动条件。
  1.选址新建建筑设施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场地进行设施扩建的机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核准批复;
  (2)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
  (3)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
  (4)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新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许可证书》在开标时予以核验。
  2.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造或利用现有养老机构内部空间进行设施改建的机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民政年度建设计划;
  (2)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
  (3)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三)实施招标事项并联办理。招标人具备启动招标的条件,在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有关招标备案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或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投标人资格条件登记及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四)执行标准招标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2013版)》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并根据市民政局制定的机构建设工程统一建设标准和方案,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所有实质性条件,确保文件内容依法合规并符合项目建设需要。
  三、强化服务意识,加快审批进度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机构建设工程已纳入市政府折子工程和为民办实事事项,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协作、特事特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并联审批、提高效率。坚决落实市政府要求,优化整合行政审批和监督手续,确保机构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1.坚持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理;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备案时限7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合同备案时限5个工作日均调整为即时办理。调整后,有关管理事项工作时限累计由原18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办理人员接到有关申请后,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即时制发有关文书,实行告知性备案;不符合受理标准的,要按规定程序即时告知申请人。
  2.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招标人与所有投标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认后,可以适当缩短投标时限,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3.机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依法为3日,且其中至少应当包括2个工作日。
  4.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区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各区县民政局及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规范管理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将加强巡查和指导,加强市和区县两级的协调配合,规范管理行为,构建上下协调、横向联动、一体化运行的监管服务体系。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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