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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关于延续执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意见

文章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1-06 21: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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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2007年,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开始制定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相关政策,较好地发挥了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精神,决定延续执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政策。意见如下:
  一、延续执行试点政策的时限
  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试点相关政策,延长执行到国家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
  二、基金使用对象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用于促进就业的对象范围为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三、扩大支出项目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基金使用额度
  试点工作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试点设区市在确保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在18个月以上的前提下,可确定在当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25%左右资金作为当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使用额度,其中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部分在当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15%左右。
  各地要根据本地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年度就业专项资金规模,优先使用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确保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五、基金申请支付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支出的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并切实做到支出明确、管理规范,防止违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发生。
  六、基金监督管理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六项资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列支。在帐务处理上,应将六项资金列入“其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并分设子项目明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在失业保险基金报表中的相应科目单独反映。
  (二)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记入“暂付款”下增设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科目。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划入财政的担保基金专户,与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的担保基金分账管理,用于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贷款担保。当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遇到要承担连带责任时,应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代偿,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试点结束后次月,用于小额担保的失业保险基金仍需返回失业保险基金,并由就业专项资金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实行分账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安排等问题。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七、基金支出统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建立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统计台账,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劳动就业中心报送《福建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及受益人数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为指导各地工作和试点结束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延续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是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切实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有效作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福建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及受益人数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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