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通人社办发〔2017〕216号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61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全市统一执行2017年调整后的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即第1至12月为1328元/月;第13至24月为1162元/月。
调整后的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本文地址:包头市: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通人社办发〔2017〕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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