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2018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不得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度包头市东河区、昆都仑区、青山区、白云鄂博矿区、九原区、石拐矿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茂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接到此通知后,及时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依法依规办理缴存业务。
特此通知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