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公积金政策

包头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6-26 22:07:11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包房公发[2017]37号

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减轻职工贷款负担,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取消职工贷款中间费用。职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担保、房屋抵押登记及二手房评估的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借款申请人无需缴纳。

2017年1月1日后受理且2017年7月1日前未发放贷款的,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二手房评估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2017年7月1日前已发放贷款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落实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对持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卡”的借款申请人推出以下优惠政策:

1、办理公积金业务无需网上预约,可在任意服务网点优先受理。

2、公积金缴存开户并足额缴存1个月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单身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已婚借款申请人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

三、调整还贷能力系数。将住房公积金还贷能力系数由0.6调整为0.4,即:职工家庭缴存基数测算额度=职工家庭月缴存额/24%×0.4×12×贷款年限。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2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包头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