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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关于调整营口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营人社〔2018〕8号)

文章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1-18 20: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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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人社〔2018〕8号

关于调整营口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16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营人社〔2018〕3号)精神,现对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24元调整为1037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56元调整为1179元。

二、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要充分认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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