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医疗保险政策

营口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营人社〔2017〕98号)

文章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1-30 17:37:06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营人社〔2017〕98号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扩大城镇居民参保覆盖范围,切实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通知》(辽人社〔2016〕306号)、《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7〕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1、具有营口地区户籍的应参保人员,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允许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予以补助。

3、本地户口在外地读书毕业回营口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以毕业证为凭据,读书期间视同参保。

二、调整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定点范围

为满足未成年居民门诊就医需求,提高门诊统筹对学生、儿童等未成年人的保障能力,在原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将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儿科纳入到定点范围,儿科门诊用药暂按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执行,辽宁省新版目录出台后,按照辽宁省新版目录执行。

三、调整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1.降低贫困人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至一般居民的50%,即7615元。

2.提高贫困人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均按照70%比例报销,且不设置封顶线。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营口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营口市: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营人社〔2017〕56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营人社〔2016〕43号) 营口市:关于开展201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类病种鉴定工作的通知(营人社〔2017〕76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人社〔2017〕42号) 关于调整营口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营人社〔2018〕8号) 营口市:关于将我市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范围的通知(营人社〔2017〕96号) 营口市: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营口市:关于对“销户提取还公积金贷款”相关工作调整的通知 营口市: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营口市:关于公布2016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营人社〔2017〕62号)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按国家规定调整公积金缴存、贷款利率 关于开展2018年度营口市企业离退休(遗属)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营人社〔2018〕31号) 营口市:关于加强公积金中心“窗口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营口市: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解释》的通知 营口市:关于修改和重置住房公积金查询密码的通知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