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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关于将我市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范围的通知(营人社〔2017〕96号)

文章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4-19 16: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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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我市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范围的通知

营人社〔2017〕9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47]12号)文件要求,我市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将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范围。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缴对象

我市行政区划内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

二、代缴标准

个人不选择缴费档次参保缴费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选择任意缴费档次超出100元缴费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

担。

市、市(县)区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

每年1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30元。

三、代缴资金来源

代缴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由市、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市(县)区级财政承担70%。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民政局营口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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