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我市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范围的通知
营人社〔2017〕9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47]12号)文件要求,我市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将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范围。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缴对象
我市行政区划内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
二、代缴标准
个人不选择缴费档次参保缴费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选择任意缴费档次超出100元缴费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
担。
市、市(县)区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
每年1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30元。
三、代缴资金来源
代缴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由市、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市(县)区级财政承担70%。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民政局营口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