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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衡阳市:生育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文章来源: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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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生育登记

事项内容

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登记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1号)

条件

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受理时间

毎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材料

1.医保ic卡;

2.生育证;

3.医院产前检查的相关资料;

申请表格

(下载)

受理机关

衡阳市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办事大厅8号窗口

决定机关

衡阳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 8867042

办事程序

参保女职工孕20周后持医保卡、生育证及产检的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办事大厅8号窗口进行生育登记,选择就诊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孕妇信息后,到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用于出院时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标准结算报销。

办结时限

即时

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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