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五险之一的生育保险政策略有调整。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调整为0.5%。
参保者待遇不受影响
此次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缴费比例下降后,单位需要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也就相应降低了,但参保人员的待遇并不受影响,按生育情况不同,仍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根据我市生育保险政策,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个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我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的,在怀孕20周后携带相关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准生证、医保手册和医保卡、一寸照片一张)到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手册,可享受产前检查费600元。并可根据不同情况报销相应生育医疗费(见下图):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备注 | |
平产 | 1400元 | 1800元 | 2400元 | |
难产 | 2200元 | 2400元 | 2600元 | |
剖腹产 | 2400元 | 3000元 | 3600元 | 并发症最高报销4600元 |
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1200元)。
用人单位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属市财政工资统发人员的,不再享受生育津贴)
生二孩仍可享生育险
根据已全面实施的“单独二胎”政策,我市“单独人员”人员生育第二胎的,只要提供二胎生育证,依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王贝、刘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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